社會救助一中低收入戶審核
(一)、申請條件
1. 申請戶之戶內人口要設籍並實際居住於本市,且住在國內的時間超過183天。
2. 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到家庭人口,每人每月平均所得不超過最低生活費1.5倍(本市102年最低生活費1.5倍金額為16,599元)。
3. 家庭財產不超過當年度公告金額(本市102年度動產每人112,500元,不動產每戶以480萬元為限)。
(二)、家庭應計算人口
1. 申請人及配偶
2. 一親等直系血親 (例如:父母、子女)。
3. 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(例如:祖父母、外祖父母、孫子女、外孫子女)。
4. 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(例如:哥哥在報稅的時候有列妹妹為扶養親屬,則妹妹申請低收入戶時,也要將哥哥納入家庭人口計算)。
(三)、家庭總收入項目
1. 工作收入(例如:薪資所得)。
2. 動產及不動產之收益(例如:利息、股息、租金收入、汽車)。
3. 其他非屬社會救助給付之收入(例如:退休金、保險給付)。
(四)、福利項目
1. 25歲以下子女就讀高中(職)以上學校,學雜費減免十分之三。
2. 健保保費補助二分之一。
3. 患嚴重傷、病,所需醫療費用超過本人或扶養義務人所能負擔,補助部分醫療費用。
4. 就業服務、職業訓練、以工代賑。
5. 參加臺中市政府勞工局主辦之職業訓練班可免費受訓,參訓班別符合訓練期間1個月以上,每星期上課四次、每次上課日間4小時以上、每月總訓練時數100小時以上,可由訓練單位提出申請訓練生活津貼,每月新臺幣10,728元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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